2025年9月8日,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现行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施行以来,在推动经营主体有序退出、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已不适应实践发展,存在破产程序启动难、周期长,部分重要制度缺失,配套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此次修订草案共16章216条,在现行企业破产法12章136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160余条,对现行法律作了比较全面的修改。草案针对实践中破产申请和受理程序中的突出问题,对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后至法院作出裁定前防止债务人财产贬值或被恶意转移的临时措施作了规定,强化债务人有关人员在破产程序中的义务,明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中止执行程序的范围。在债务人财产处置及破产财产分配方面,草案细化完善破产撤销权的规定,明确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重大财产处分行为的决定权,完善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将人身损害赔偿债权、消费者维持生活需要的商品或者服务债权置于第一、第二清偿顺位,增加劣后债权制度。此外,草案还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破产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部门牵头履行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责,统筹协调破产工作中有关行政事务。同时,健全管理人制度,优化重整相关制度,完善特殊类型企业破产制度,增加合并破产制度以及完善跨国破产司法合作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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